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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类的各个事项

一、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只需提交公安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的说明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

  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那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

  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 ,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

  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六、因分立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经济性质:

  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

  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金: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变更经营期限: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营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

  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负责人: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地址: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变更资金数额: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批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

  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

  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17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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